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对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都造成了一定影响,破产案件同样如此。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工作,降低疫情对案件的不利影响,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多地法院发布了相关通知或者指南,对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的处理提出要求和作出引导。截至2020年2月28日,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共有十九份专门规定破产案件处理的司法文件,包括杭州破产法庭、北京破产法庭、广州破产法庭、深圳破产法庭等专门破产法庭发布的文件,也包括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江西、上海等地各级法院的有关文件。另外,还有多个综合性司法文件中也涉及到破产案件处理问题,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就有较大篇幅涉及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我们将检索到的相关司法文件的要点梳理和总结如下,供参与破产案件处理的各方参考。

一、破产案件受理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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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单位在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并讨论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纪要》(征求意见稿)”)。会后,市场成员对会上提供的《纪要》(征求意见稿)文本进行了认真学习与热烈讨论。大家普遍认为,该文件正式公布后,将成为司法领域第一份专门针对债券及其纠纷审理机制的文件,不仅为法院审理各类债券纠纷案件奠定坚实基础,更将成为市场成员合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重要指引。

根据对《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学习,我们希望通过对该文件总体框架及其诸多亮点的简要分析,促进市场成员对债券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与实务研究工作。在《纪要》正式公布之后,我们将准备一系列文章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纪要》正式公布版本可能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需以《纪要》正式公布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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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根据PE/VC投融资实践中惯常的投资人优先清算权条款,对于该等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股东之间通常会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而是由投资人先于原股东取得其优先清偿额部分(Liquidation Preference Amount),然后如还有剩余的,各股东再按持股比例分配(Participation Right)。

那么该等投资人优先清算权条款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由于相关的司法判例尚属罕见,所以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往往都会附带一些“限定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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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提上日程,获得了包括最高法在内的国家机关的关注,理论界也在密集研究。作为一项“给诚实而不幸的人重生的机会”的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业家创业创新的精神。同时,该制度对于金融信贷领域,乃至国家社会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环球争议解决团队将及时跟进研究,更新解读最新研究成果。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最新立法动态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的破产法只涉及到企业破产,并没有提到自然人破产。

该法实施以来,围绕我国是否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出于谨慎考虑,个人破产制度被视为“短期内难以实施”的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民间的以及官方的研究与推进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今年以来热度更高,个人破产制度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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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众所周知,如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下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业务的境内公司拟于境外上市,其无法完全采用股权架构的方式搭建上市架构,而需采用通过合约安排对其境内运营实体(以下简称“OPCO公司”)进行协议控制的架构(以下简称“VIE架构”)完成境外拟上市公司与OPCO公司的链接。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现行有效的关于VIE架构的上市规定(即联交所于2004年5月23日首次刊发的《有关上市发行人业务使用合约安排的指引》(HKEx-GL77-14,以下简称《VIE指引》)(于2018年4月最新修订)与2005年第一季度刊发的关于合约安排的上市决策(HKEX-LD43-3,以下简称《VIE上市决策》)(于2018年4月最新修订),采用VIE架构的上市申请人应当适用“严格限定”原则(即通常所说“narrowly tailored”规则)。

但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以及案例研究,我们注意到联交所上市规定项下“严格限定”原则似乎尚存在一定灵活适用的空间。本文拟对于《VIE指引》及《VIE上市决策》项下“严格限定”原则及其实践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读者了解如何适用“严格限定”原则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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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15日 环球法律专递 Global Legal Updates

对赌条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以司法实践为视角

作者:孙海珊|张韬

近日,中银国际旗下海外投资机构Apollo Investment Asia Limited(下称“阿波罗”)向法院提交了启动赛维LDK太阳能公司(下称“塞维LDK”)的实际控制人彭小峰个人破产程序的申请。据媒体报道,阿波罗之所以提交前述个人破产申请,是由于赛维LDK未能实现其在2011年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对阿波罗所作出的“下属公司两年内实现分拆上市”的承诺。根据该协议,彭小峰作为塞维LDK的实际控制人向阿波罗承担现金补偿的连带担保责任。

这一带有明显对赌色彩的协议安排,再一次引起了各界对“对赌条款”效力问题的关注及讨论。因此,本文拟以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几起与“对赌条款”有关的案例作为基础,就中国司法实践对“对赌条款”这一常见的商业安排的影响及启示进行简要的梳理和讨论。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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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爱尔兰是飞机融资和租赁结构的核心所在地,也是许多国际顶级飞机和发动机出租人的总部所在地。除了极具吸引力的税收政策,高素质和经验丰富的航空专业人才以及作为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许多优势外,很多中国的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优先考虑选择爱尔兰作为其飞机融资和租赁管辖结构交易架构的司法管辖地是因为在爱尔兰设立公司非常简便且成本经济,并且拥有对债权人友好的法制环境。采用爱尔兰结构有利于吸引低成本融资,并且公司还可以受益于爱尔兰优秀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体系。通常,融资和租赁交易使用新成立的爱尔兰公司构建交易结构,这种公司一般称为特殊目的工具(SPV)或特殊目的公司(SPC)。

什么是 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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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land is a key location for aircraft financing and leasing structures and is the headquarters for many leading aircraft and engine lessors worldw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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